如果人表現出可恥之事,我們原本應該罵著:「畜牲」。
礙於法律規定,這樣可能吃上官司。然而,許多無恥、僅違背道德行為,卻沒有違背法律的事,常為人詬病,甚至激起心裡憤怒。法律規定亂罵人會犯罪,但當事人行為是真的該死,卻被法律保護,這就是矛盾。
做了令人厭惡的事,別人批評卻以違法相逼,只是不想面對自己的黑暗面,不願世人看到自己的醜陋。為了維持低賤的自尊,不惜以公理當盾牌,好遮掩自身過錯。這種與畜牲們相當的行為,不配當作是人。
這世上,懂法、知法者,大多用來規避責任,以法律的最低限度活著,只不過是活在教條裡的雜種,比違法者還不如!